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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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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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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4月18日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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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四川新闻网
| | 备受关注的“洋快餐时薪”问题,将兼职在校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推进了公众视野。现在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假期打工挣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越来越普遍的在校学生兼职不视为就业又视为什么?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其人力成本标准如何确定?其权益如何受到保护?……昨日,成都、广州等地相关政府部门、企业、法律专家给出了各种看法。
争议
观点1 :兼职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前晚,四川麦当劳公关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四川麦当劳的兼职人员与公司没有正式建立劳务关系,只是有劳动协议,因此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有区别的。正是因为兼职这种用工方式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所以虽然其工资标准只有每小时4.1元,但是与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相悖。
同时,据新快报报道,广州肯德基方面回应“时薪违规”报道时说,“在校学生的法律身份特殊,因此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
观点2 :法律对学生兼职界定不明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监总队黄林琰总队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立法方面的注意;而社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也需要明确。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也表示,对于学生之外的人员,只要是企业按全日制标准用一天,就要买社保,但学生则不然。由于学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因此相对而言企业也喜欢用兼职学生,这样工资待遇低一些。因此,劳动法对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的保护,是有欠缺的。他建议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应有政策,一方面保障企业的利益,同时加大对兼职学生利益的保护。
观点3:在校生打工应受劳动法保护
中国劳动法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表示,除去实习和见习的情况,在校大学生只要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就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保护,理所当然也适用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对于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鲁英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个人的人格给予重视,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兼职打工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且违反了《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应该修改。记者姚长寿陈国忠综合新快报报道
调查
另据广州媒体报道称,相关企业称广东出台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其聘用的兼职工。那么成都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是否执行了最低工资标准?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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