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拖欠农民工各种工伤补助金和法院的执行费等费用6万余元的万某,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当庭执行。
2003年10月4日下午,正在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创佳分公司承建的银川市金凤区青春园工地干活的农民工贺某,因不慎触到了变压器接线头,从架子上坠落下地。事故发生后,该建筑公司分包经理万某等迅速将贺某送到医院抢救,并相继支付了其住院的医疗费。由于贺某受伤较重,右臂被截肢,头顶也被灼伤。同年年底,劳动部门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认定贺某属于工伤4级,并裁定万某赔付贺某各种工伤补助费用10万余元。
劳动部门发出的劳动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万某并没有按照劳动部门规定支付费用。贺某向兴庆区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去年7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万某一次性支付贺某各种工伤补助费7.2万元,2005年8月15日前首付4万元,剩余的3.2万元同年年底前支付完。但直到今年春节前,万某只支付了1.3万元。 3月份以来,法官多次找万某要求他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万某推托至今。5月18日上午,法官来到万某承包的某工地,依法将其传唤至执行庭。万某终于交清了拖欠的费用。
判决支持企业的开除决定。
2005年9月份,汪先生供职的厦门喜盈门家具公司接到供应商信件举报称,汪先生曾向供应商索取回扣。10月7日,公司作出开除汪先生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对此,汪先生认为公司开除他依据不足。被开除后,他起诉到海沧法院,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喜盈门公司认为,汪先生因被信件举报索取回扣而被公司依相关制度开除,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2005年7月2日汪先生与喜盈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可依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开除。而喜盈门公司发布的“员工奖惩办法”也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向供应商索取回扣。”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汪先生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公司可依规章开除汪先生。公司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现汪先生被他人信件举报,公司依规章制度作出开除决定并予以公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企业的开除决定,驳回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