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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索赔 工伤鉴定成难题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6月29日10:51 信息来源: 今日早报

  小郑是杭州某大学2006届毕业生。因学校许可该届学生可提前进入实习就业阶段,经一次应届毕业生招聘会和公司董事长的面试,小郑顺利地进入富阳的一家仪表机械加工企业进行实习。双方约定报酬每月为800元,小郑先在基层实习。没想到实习的时候,小郑遭遇意外并落下终身残疾,单位在支付医药费后不再赔偿。小郑受伤究竟能不能算工伤,日前他向杭州12345求助。   

  2006年3月15日中午,小郑和往日一样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操作冲床,不小心右手手套勾到了机器,拇指被轧伤,最后造成指尖端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公司立即派人送小郑到最近的医院治疗。经过两次手术,小郑的手指虽然保住了,但丧失了一定的功能,落下终身残疾。“虽然公司支付了手术和护理费用共2.3万多元,但此后他们就撒手不管了。”   

  公司认为小郑只是一名实习生,并非受雇的职员,并不构成“工伤赔偿主体”,拒绝赔偿。“出院后,我去了多家单位面试,但因为我的手有残疾,没有单位肯要我。”   

  从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由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而不在工伤保险范畴内,所以小郑的伤不属于工伤,也不能进行伤残鉴定。该工作人员提醒,企业接收实习生时,最好与学校事先对意外伤害问题作出书面约定。另外企业也可考虑给实习生参加商业保险,以防万一。   

  律师分析说,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如果小郑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那么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可以适用《劳动法》,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获得相应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小郑与企业间属于勤工助学的关系或者并没有收取报酬,则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小郑的伤势如果是在为企业工作的情况下形成的,企业作为小郑生产行为的受益者,应当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如果企业在安全生产条件的提供和保障上存在过错并直接导致小郑的受伤的,或者没有为实习人员提供切实指导导致其受伤的,企业就更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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