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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绝不允许强迫女性从事禁忌劳动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6月29日10:49 信息来源: 东方网

  绝不允许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及强迫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从事禁忌劳动的恶性事件发生。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上海市将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主,成立由女工、劳动保护、法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小组,近日对地区、系统、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针对非公小企业是侵权高发地带的现状,此次将集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女职工较为集中、涉及女职工禁忌工作的私营小企业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内容为:女职工是否从事禁忌劳动的问题,如用人单位是否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和劳动的情况。

  女职工是否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问题,如用人单位有否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生产或使用铅、苯、镉、汞、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等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等及其他有机氯化物的工作;在氰化物、氮氧化物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的工作的情况。以及有否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生产或使用铅等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或生产性激素工作的情况。   

  女职工特殊权益是否受到保护,如用人单位有否延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是否执行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28周计算)不安排夜班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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