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承包工程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工伤纠纷案。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被判决无效,同时判决被告山东枣庄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16万余元;并终止原告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枣庄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一银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该行职工宿舍楼。在施工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施工队队长张某与王某订立分包合同书,约定将木工劳务分包给王某,该公司也在合同书中加盖了公章。
原告王某在施工过程中,突然踏脚的架板断裂,从四楼摔至三楼受伤。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