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解决机制亟待改革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16日09:45 信息来源: 中人网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一般被称为“仲裁前置”解决机制。应当说,这种体制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是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纠纷不是很突出的情况下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发挥了劳动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但是,根据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需要,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都需要我们建立新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前置”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诉讼审理周期过长,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件复杂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6个月,特殊情况也可延长。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解决。因此,由于“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必然导致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累,劳动纠纷不能及时解决,违背了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处理的原则。而仲裁与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在救济规范上的安排并无实质差别,允许劳动争议当事人在选择了一种解决方式后保留对另一种救济方式的选择权,必将导致人力、物力以及诉讼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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