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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解决机制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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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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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8月16日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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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人网
| | 四、实行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从其性质来说,应该属于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自愿原则是仲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否仲裁应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可立案,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这就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自由选择,这就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的精神不符,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亟待改革
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类型来看,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属于“裁审衔接”的单轨机制。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行使最后的审判权。从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现状来看,此种机制亟待改革。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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