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解决机制亟待改革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16日09:45 信息来源: 中人网

  “裁审分离”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任选一种方式,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的就不得再申请仲裁。所谓“各自终局”,包括两裁终局和两审终局,是指当事人对一裁裁决(或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向上级仲裁机构(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上诉),其复议裁定(或二审判决)为终局裁定(或终审判决)。  这种机制具有如下优点:1、可以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效率,降低劳动争议处理成本,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2、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加给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带来的压力,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和质量,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制度和劳动诉讼制度的职能。3、从根本上解决了仲裁与诉讼衔接难的问题,不至于一事重复处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从长远来看,在我国建立独立于现有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是较好的选择,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及其他法律关系存在很多不同,以专门法院对此进行调整,可以实现劳动业务与司法的紧密联系,从而实现劳动审判的专门化。同时,可以借鉴德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把劳动仲裁机构设在劳动法院内,仲裁员由劳动法院认定和管理,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由劳动法院指定一个仲裁小组处理,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这种专门司法体制的建立不仅可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奠定基础,同时可以加大人民法院和劳动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制衡,保证劳动法院法官队伍的优化和成长。另外,将仲裁机构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可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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