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家解析: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如何完善?
| |
铭万网
|
时间:
2006年09月06日10:12
|
信息来源:
中人网
| | 理由是:(1)从该条款内容上分析,指的是提出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制,正符合民事诉讼法学中关于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这一概念。虽然仲裁并非民事诉讼,但其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其性质与民事诉讼并无区别。(2)《劳动法》作为一门特殊的部门法,既包括了实体性规范,也包括了诸如仲裁程序、诉讼程序之类的程序性规范,《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自然应属于程序性规范,因此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理解为程序性期间,符合立法体系解释。(3)此种理解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设立的初衷。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对比,最大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应具备及时性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其初衷即是为了减化程序,使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以及时消化,并起到分流争议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作用。为此,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简化现象,例如仲裁审理期限一般只有六十日等。与此种简化的程序相适应,适合仲裁审理的案件也应该是相对简单的案件,复杂的案件应及时进入诉讼程序。 该观点认为,对超过申请仲裁期间者仅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并未丧失诉讼的权利与实体权利,即只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论该程序是否尽到了实体审查任务,均可因此获得向法院请求实体审理的权利。 上述第二、三、四种观点的目的都旨在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既体现了劳动争议需要及时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特性,又未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