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举证责任的分配 如果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确定为1年,并且存在中止中断的上述事由,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即存在对于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是: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对于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相对特殊性,即在管理与被管理方面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并且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如考勤记录、工资表、奖惩记录等均由用人单位掌控,因而在劳动者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也将对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