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深员工辞职要签竞业禁止保证书?
| |
铭万网
|
时间:
2006年09月11日10:22
|
信息来源:
中人网
| | | 还有半年,劳动合同就到期了,辞职的欧小姐除了被单位要求付5万元的违约金外,还要签署竞业禁止保证书。
该案几经波折,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辞职者要付5万元违约金,但不必与单位签订竞业禁止保证书。
案情:辞职被要求签竞业禁止保证书
欧小姐原是某电化公司的营销人员,和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0年10月16日至去年10月15日止。合同第21条约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5年,若合同未到期提出辞职,应赔偿给公司人民币5万元整。去年4月14日,欧小姐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要求她按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写下竞业禁止保证书(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后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欧小姐随后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
[1] [2] [3] 下一页>>
| | | |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ysl@mainone.cn至或致电:64401238-65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