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应注意的问题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9月25日11:17 信息来源: 劳动论坛

  前言: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用工已成为用人单位的共识,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环节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本文旨在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综合整理,特别指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中应严格注意的问题。

  企业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建立和维持这种契约关系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手段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反之,这种契约关系的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又是一种非正常的消灭方式,所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这对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者通过对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分析,着重强调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不等同劳动合同终止,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提前消灭的一种法律体现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能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

3、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类

  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提前通知解除 

  特殊情况

  单方解除

  即时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共有两种情况又分为六种形式。本文着重讲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赘述。

  一、用人单位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过失性辞退,即因劳动者有过失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 

  二、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非过失性辞退、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30日)后才能解除合同。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采取的形式。所依据劳动法第26条之规定。

  三、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称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因而被称为经济性裁员。所依据是劳动法第27条之规定,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合意解除,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所依据是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

作者:苏州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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