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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竞业禁止”法规遵从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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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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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0月18日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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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人网
| | 法规遵从无法回避
2005年3月,美国投资人RoyVan-Broekhuizen委托Milberg Weiss律师事务所向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中国人寿并不是Milberg Weiss集体诉讼的第一家中国公司,据悉,Milberg Weiss曾经发动投资者控诉网易,最终达成和解,网易为此付出了435万美元。
受到这部法案影响的中国企业远不止这两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今年年初,就连续有UT斯达康、中航油、前程无忧网站、新浪等数家公司在美遭遇“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重大事实”的集体诉讼。
业内人士指出,集体诉讼的风险在美国比在世界的任何其他国家都大。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遭到集体诉讼的可能性有10%。调查显示,40%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在原定期限前难以达到404条款的要求,中国企业与同他们具有相似风险级别的外国竞争者相比,对法律风险预防投入的资源更少,起步也更晚,所以中国企业实际上面临着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
虽然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提交年报的履行期限从2005年7月15日延迟到今年7月15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依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萨班斯法案揭开了中国企业必须去面对的问题——法规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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