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邵三高速公路MA9合同段雪峰山II号隧道工程系被告邵三高速公路MA9合同段中铁一局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邵三高速项目部”)分包给被告冯仕清承建。2004年7月14日,冯仕清雇佣原告常青峰到邵三高速公路MA9合同段雪峰山II号隧道工程从事运输工作。9月22日下午14时左右,常青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该工地的其他施工车辆经过隧道时,车厢撞到施工平台上部左侧,导致施工平台下移了位置并压到常青峰双脚,造成常青峰右足皮肤软组织缺损、右足第1、2、3、4、5跖骨骨折、右第2趾末节离断、右足皮肤软组织碾压伤;左足第1跖骨骨折、左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后果,经法医鉴定常青峰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2万元。
冯仕清与邵三高速项目部共同辩称:1.邵三高速公路MA9合同段雪峰山II号隧道的断面开挖、装渣、运输工程系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第三人福建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福建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运渣车造成原告受伤的结果,本案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原告的损害应直接由第三人承担。2.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