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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报酬、心理契约与企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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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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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1月07日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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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 | 一、心理契约的维度
心理契约是一系列与人的义务(雇员所承担的)和权利(雇主所持拥有的)有关的互惠期望的集合( Robinson, 1996;Morrison & Robinson, 1997)。这个概念根植于社会交换理论,该理论认为,人们结成各种关系是为了给予和索取有价值的东西。心理契约是由人们所持有的对与另一方所达成交换协议的本质的信念所构成的。这种契约并不需要相互的认同,只是存在于遵守者的心目中(Rousseau, 1989)。从这个角度看,雇佣就是这样一个心理契约,即雇员在雇主会报答他们的期望前提之下履行其责任(Robinson, Kraatz, & Rousseau, 1994)。
在该领域的最有影响力的理论研究把这种心理契约的特征概括为一个从交易型向关系型过渡的连续体(Morrison & Robinson, 1997)。Rousseau(1990)用规范相关分析对129 名MBA 毕业生的心理契约进行调查,对其中的7 项雇主责任和8 项雇员责任进行了维度分析。最后抽出两组典型变量,第1 组变量反映的是雇员以加班、职责外工作为代价,以换取组织提供的高额报酬、绩效奖励、培训和职业发展,是以经济交换为基础的契约关系,称为“交易契约”;第2 组变量反映的是雇员以长期工作、忠诚和愿意接受内部工作调整为代价,以换取组织提供的长期工作保障,是以社会情感交换为基础的契约关系,称为“关系契约”。从实证角度验证了MacNeil(1985) 提出的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契约类型可划分为交易契约和关系契约两种类型的观点。Rousseau(1995) 对交易契约和关系契约的特点作了如下描述(见表1略)。
资料来源:参见Rousseau, D. M. , 1995. Psychological contracts in organizations: understanding written and unwritten agreements. Thousand Oaks, CA: Sage和陈加州、凌文辁、方俐洛,2003,《心理契约的内容、维度和类型》,《心理科学进展》, 11(4):437-445。
从表1可以看出,交易型契约是具体的,它包括具体的期限、可以观察到结果和不受个人情感影响。而关系型契约是主观性的,它涉及较长时间和更高水平的个人承诺。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交易型契约主要集中在交换物品、或者一种商品或服务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直接交换,而关系型契约则倾向于一般化的互惠原则。
作者:牛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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