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酒店工作的郭女士怀孕之后,酒店以违反“不育”条款为由将她辞退,为此郭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撤销某大酒店关于解除郭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
无奈签下不育合同
2002年7月,郭女士正式到某大酒店做服务员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郭女士看到合同书写着:“女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生育”的条款,虽然觉得太苛刻,郭女士为了不失掉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还是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
申请劳动仲裁获胜
2003年2月,郭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同年9月,郭女士怀孕并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次日,郭女士到人事部主任办公室,出示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要求人事部主任为其办理生育申请,人事部主任当场拒绝了郭女士的要求,并告知郭女士违反了“女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生育”的规定,不久酒店便以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解除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郭女士不服,求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某大酒店关于解除郭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