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工资结算应到病假结束之日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1月28日09:39 信息来源:

  劳动仲裁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吴小姐与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有3个月的医疗期限。而吴小姐只请了一个月的病假,病假结束时,仍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病假结束之日。在仲裁的裁决下,单位最终又补发了半个月的病假工资给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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