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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竞业限制 合同补偿金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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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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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2月11日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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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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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辞职,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后不予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公司在不服仲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昨天,《每日经济新闻》从嘉定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美卡诺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虞女士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653.33元,而被告虞女士要求公司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1479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9年3月1日,虞女士进入美卡诺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经理。去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不竞争协议1份,该协议对虞女士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此公司承诺向员工支付总额为前一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双方约定本协议如未经双方以书面协议方式修改、修正或变更的,有关修改、修正或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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