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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典型案例教你如何讨薪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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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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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1月09日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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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人网
| | 案例2
欠薪单位:南昌市水产品综合交易批发市场项目部
讨薪人员:车文山等28名农民工□欠薪原因:包工头携款逃匿
事件
2006年10月19日,车文山等28名农民工到南昌市劳动监察处投诉,反映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南昌市水产品综合交易批发市场项目部拖欠他们的工资4.6万元。
调查发现,投诉人员为该项目泥工班施工人员,由于泥工班“包工头”王军民在工程结束后不知去向,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结算。
南昌市劳动监察处首先督促该项目经理与农民工结算工资,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结果。于是南昌市劳动监察处督促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江西省第二建筑公司尽快清欠工资,但该公司对清欠工作极不重视,导致车文山等28名农民工在南昌市劳动监察处办公室滞留一个星期。
为此,南昌市劳动监察处和该市政府清欠办公室于2006年11月16日研究决定提请省建设厅责成省第二建筑公司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4.6万元,并建议给予江西省第二建筑公司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结果
2006年11月17日,农民工代表与该项目部经理再次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项目部先行支付3万元工资款,再把5千元质量保证金提交到劳动部门,等工程结束并结算后支付。
解读
根据2005年出台的《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障金的划支手续,并及时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及其他职工的工资,同时通知责任单位在启动工资保障金后的30日内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对拒不补交的单位,将记录其不良信用档案,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案例3
欠薪单位: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
讨薪人员:新余市打工妹钟小花等3人□欠薪原因:老板签订违法合同扣下工资和押金
事件
新余市打工妹钟小花等3人,因经受不住用人单位繁重的体力劳动而要求辞工,却被老板依照“合同”扣下工资和押金。
2006年6月份,钟小花3人在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打工,并和她们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之后老板将她们当“包身工”使用,每天工作都在10个小时以上,且没有节假日。由于纺织厂上班环境非常差,每天一上班就必须连续工作,中途不准休息、用餐,体力实在支持不住。8月,钟小花、罗爱珍、钟小六等3人一起提出辞职。老板却对她们说,辞职可以,但按照合同必须找人来顶替岗位,否则工资没有,押金不退。她们多次找老板讨要工钱均未果。
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告知,凡是违反法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劳动者可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在法律面前,新余市浙新纺织有限公司老板不得不承认错误,表示将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同时为3名员工清算工资。
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40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在本案中,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时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根据第18条规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无效劳动合同。即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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