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事与原公司相同业务 被起诉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1月15日16:56 信息来源: 深圳商报
  “我公司数名员工事先以其亲属名义开设了一家公司,然后相继辞职,从事与我公司相同的业务,已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深圳市金科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如是说。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涉案6名员工是否构成侵权成为辩论焦点。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金科信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专门从事港口物流软件开发。其业务涉及集装箱运输、报关管理、集装箱堆场、货代、仓储、船代等港口物流行业。目前为盐田、蛇口、广州、东莞、天津等港口的400多家公司提供服务,其产品占据深圳市相关专业60%的市场。颇具实力的金科信公司状告其原下属员工侵权,在业内产生震荡波。

  金科信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廖某等6人曾是其雇员,公司与该6人在用工期间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及保密协议。经过学习和业务培训,廖某等6人逐步掌握了金科信开发的软件技术,并具备了独立操作和一定程度上的开发能力。2005年10月至11月,廖某等6人先后离开金科信公司。经查,在这之前的一个多月,廖某等人以各自亲属为名义股东,共同成立了深圳市协信成科技有限公司,而实际经营人员就是廖某等6人,他们以协信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金科信公司不能容忍的是,协信成公司对外承揽业务所运用的软件专业技术与金科信的相同,或在金科信原有技术基础上有所升级,并带走一批优质客户。为此,协信成公司在该案中被列为第一被告,廖某等6人分别列为第二至第七被告。

  从金科信提供给法庭的材料上了解到,由于协信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金科信的部分优质客户与其终止了服务合同,转而与协信成建立了业务关系,已查明的四家都是行业内颇具实力的运输和堆场公司。

  而在金科信与廖某等6人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可以看到这样的字样:“乙方(员工)对接触到的甲方(金科信)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包括甲方开发的拖车、货运、报关、堆场、船代等软件、甲方客户的数据库和甲方客户的任何商业信息、甲方经营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不论有意或无意向第三方泄漏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的,每次就向甲方赔偿伍万元以上。”“乙方保证在离开甲方后,不与甲方的客户有任何联系,不再打听、了解、获取甲方的任何商业技术信息、资料,不做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如有违反,乙方每次赔偿甲方伍万元以上。”金科信认为,廖某等6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金科信的商业机密。遂向法院提出,判令廖某等6人及其所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总计6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被告:没有侵权没有违约针对金科信的起诉,协信成公司作为被告一称:“没有侵犯金科信的商业技术秘密”。其在答辩状中说,协信成的软件与金科信的涉案软件表现形式不同,其源程序也必然不同;协信成的软件是自主开发得来,享有完全知识产权。本案中,通过现场比对都可以看出,两者的软件在界面、模块等表现形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别,这表明两者的可执行程序不同,因此,两者的源程序必然不同,协信成对软件享有完全知识产权,为此,协信成对该软件进行了产品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

  协信成还在答辩中称,该案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应属于侵权纠纷,而不是违约纠纷,但是金科信的诉讼请求却要求被告二至七各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这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故提出,金科信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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