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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的法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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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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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2月09日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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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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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家规应该服从国法。
企业如同一个家,要想正常运转,确应制定一些“家规”以达到奖勤罚懒、安全生产、保证质量之目的。“末位淘汰”是诸多企业制定“家规”的一种,它是否合法或违反了我国的何种法律规定呢?
“末位淘汰”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末位淘汰”这种企业管理模式开始进入中国,作为一种绩效考评方法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采用。
比如,国内某电脑集团曾宣布每半年将“末位淘汰”其5%的员工;一位企业总裁曾在一次演讲中认为,实行“末位淘汰”走掉一些落后的员工有利于保护优秀的员工,其目的是要激活整个组织。“末位淘汰”只是裁掉落后的人、裁掉那些不努力工作的员工或不胜任工作的员工。
近年来,很多企业将“末位淘汰”写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的条件,此举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
2006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换句话说,当一个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企业无权以“末位淘汰”的内部规定为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之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了一个座谈会,讨论的主题就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参加了会议。
黄松有认为:“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约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其中包括诸多“末位淘汰”案件。
“末位淘汰”起争议
“末位淘汰”的核心内容是企业让所有员工参与竞争,然后通过某种形式的考核或者选拔,对排名末位或者靠后的予以淘汰。
无论多大比例的淘汰,“末位淘汰”制度的实行使得被淘汰的劳动者和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在司法解释(二)实施之后,这种企业内部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矛盾的情况将有新的法律规定。
徐征和尚丽是两位在不同单位同样遇到“末位淘汰”的劳动者。他们就职时与企业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一年后都排在考核的末位,并且在企业待岗培训,徐征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尚丽的合同属于提前解除。
徐征去年就职一家广告公司,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徐征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现在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期限即将到期,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和他续约,因为他属于“末位淘汰”范围,徐征感到很苦闷。
在徐征的劳动合同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明确写着: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业务人员无法完成当月规定业务额度,连续2个月的;或者连续3个月处于考核人员末位的经公司培训或换岗后,业务绩效仍处于考核人员末位,处于末位累计超过5个月的予以淘汰。
徐征曾连续两个月没完成规定业务额,经过公司培训后,他从“广电媒介部”调换到“平面媒介部”,业务绩效在一段时间有所上升,但全年统计下来他仍然达到累计5个月处于末位,符合劳动合同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
作者: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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