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界定了五种方式的性骚扰:肢体骚扰,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语言骚扰,在打电话或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图片骚扰,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像带等;信息骚扰,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无独有偶。4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可以说,这两个地方法规走在了我国性骚扰立法的最前沿。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首次被写入法律。这一条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这只是一个笼统性的规定,而什么是性骚扰?骚扰到什么程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性骚扰成立后应该负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由于立法空白点的存在和取证难的客观问题,多数女性被侵害者选择了忍气吞声。一些女性勇敢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但多数都败诉了。有的被侵害者虽然胜诉了,争取到的也只是口头道歉,而没有经济补偿或者对被告的其他惩处。结果是法律不能有效遏制性骚扰,被侵害者有苦难言。
湖北和上海的两个《办法》,回答了“什么是性骚扰”的问题,据之可以比较容易地认定性骚扰行为。而且,除了肢体骚扰之外,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的骚扰都比较便于留存证据。这样的地方法规一定会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同时也该看到,关于“什么样性骚扰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两个《办法》都未详细回答。这仍然会给今后的诉讼带来麻烦,仍然需要补充说明或者通过判例加以明确。
由于性骚扰多数情况下属于违法不犯罪,不能动用森严的刑律,对骚扰者的威慑作用也就有限。因此,除了事后惩处之外更应该加强预先防范。据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性骚扰的受害人多为职场女性,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鉴于此,建章立制防范性骚扰,主要应该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来进行。
这方面,美国有一个真实的故事可供我们借鉴。1975年,一位靠救济金生活的漂亮单身母亲洛伊斯·詹森,来到明尼苏达州埃弗莱斯铁矿公司工作。从此,她和女同事每天都被男人们的黄色笑话、仿真性器具以及污言秽语所包围。1984年,洛伊斯决定勇敢地站出来起诉对性骚扰持冷漠态度的公司。历经15年的艰难跋涉,她和她的团队最终赢得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例性骚扰集团诉讼。1998年12月30日,15位妇女与埃弗莱斯矿和解,她们共得到了350万美元的赔偿。这个案例成为促进美国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美国几乎所有公司后来都制定了严格的反性骚扰制度。2005年,好莱坞导演尼基·卡罗将这个故事拍成电影《北方风云》,奥斯卡影后莎莉兹·塞隆出演女主角,影片在世界范围内再度引起巨大的反响。
这个故事给我们这样的启示:用人单位应该对反性骚扰承担更多的责任。应该对单位的责任进行细化,单位内部要建立性骚扰的投诉机制,要对员工进行禁止性骚扰的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单位进行监督,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工会和妇联应担负起受理申诉的职责,支持被侵害者向用人单位讨说法。用行政规章和法律条文把用人单位和性骚扰者都管起来,性骚扰也就不能兴风作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