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企业经济性裁员 三类人优先留用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12月21日09:29 信息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 者 按 :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需要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老职工和家里有困难的职工。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在裁员的问题上确立了优先留用原则。

  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需要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老职工和家里有困难的职工。20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在解读《劳动合同法》时介绍,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在裁员的问题上确立了优先留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在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须提前30天向职工和工会说明情况,裁员方案必须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裁员时也必须优先留用三类人。”李长保说,一是签订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二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三是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职工。

  同时,针对年底前大量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与续签合同的现象,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如果明年1月1日前,企业对数名以上职工集体终止合同,必须征求职工意见,与工会协商。职工也可以向市总工会反映,要求进行协调。市总工会有专门地点受理,地址在东铁营横七条,举报电话67669099-8216/8217/8218/8219。

  此外,李长保调研员表示,为了在《劳动合同法》之下维护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明年起,用人单位需要先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是损害企业的行为,并约定量化各种损害程度,需要职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条款可以不用写入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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