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很多企业面临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担心若合同约好工作岗位、工资等,今后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会不会丧失自主权?12月17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用人单位的担心完全没必要,并对企业反映的用工、薪酬等问题时进一步作出明确解释。
劳动法赋予自主权 企业用工不会僵化
问题一:近期,一些企业接连提出这样的担忧: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要进行明确约定,但市场竞争千变万化,这些可能经常需要调整,企业应该怎么办?
林景青:首先,签了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工作岗位也是长期的或无固定期限,双方可以就工作岗位、职务等约定任期制,任期届满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岗位和期限。
其次,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仍不胜任还可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达成协议的,也可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担心用工僵化。
合同约定工资增长 包含零或者负增长
问题二:如果企业受市场影响严重亏损,需要降低员工工资,但劳动合同要求明确约定工资增长具体办法和幅度,是否表示企业工资只能一味向高,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调低?
林景青:企业的这种担心不必要。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经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这里所说的“增长”,应作全面理解,当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时,职工工资也应同步增长,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如企业遇到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时,这种增长也可以是零增长甚至负增长,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因此,双方协商约定工资增长机制时要全面考虑各种情况。
员工欲得两倍工资 不签合同就失支撑
问题三:现在,有些员工不肯与企业签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有些职工想以此得到两倍工资。
林景青:劳动者若坚持不签劳动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主语是用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为了避免日后举证困难或故意规避法律嫌疑,对坚持不签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宜招用。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工资等条件下,劳动者仍不续约,则企业不需支付补偿,劳动者不能据此提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