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生产任务不足致使职工待工的现象,12月2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就《劳动合同法》答疑时指出,企业原因造成待工须支付职工生活费用。此外,企业强迫职工“买断工龄”、在职工工伤鉴定期间解除合同等做法,均被劳动部门认定为违法。
周工作超40小时应付加班费
12月22日,李长保做客城市管理广播为市民答疑。有市民反映,有的企业让职工上半个月班,再停工半月,最后只给半个月工资。对此,李长保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起企业若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等自身原因致使职工停工待工,期间要求支付职工生活费,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只要在合同期限内,待工多久就得发多久生活费。”李长保表示。据此计算,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则企业待工期间支付职工的生活费用不得低于511元。
对于市民“单位加班时间如何界定”的疑问,李长保称,是否属“加班”应以每周具体工时衡量,即职工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便属于加班,企业应支付加班费。若企业拒付,职工可拨打12333热线向劳动部门咨询及反映,或拨打12351向工会举报。
职工工伤鉴定期间不得解约
12月22日李长保明确表示,2008年起职工在职期间受工伤,在等候工伤鉴定结果期间企业不允许解除合同。他解释,即使职工合同已到期限,企业也必须延续合同至鉴定结果得出。
据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延续将依照工伤鉴定结果分为三种情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工伤,职工的生活费将由企业负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5、6级工伤,企业不得拒绝职工续签合同的要求;“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7—10级工伤,若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届满,企业不强求和职工续签合同,但需支付补偿金,若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届满,企业便不得拒绝与职工续签合同的要求。
有市民反映北京市一些企业强迫职工“买断工龄”,李长保12月22日称此举属违法。他表示,工龄是“买”不断的,此说法根本不存在。但之前由于企业改制,通过支付补偿金与员工重新签约的做法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