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末位淘汰制”是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用人效率的一个标志。然而,08年1月1日起,“末位淘汰制”将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在深圳公开表示,《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最近,不少大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桌面上多了一个新的研究项目:不靠“炒鱿鱼”,今后员工激励机制还可以怎么走?
“末位淘汰制”的不合理性
激励员工士气,提高工作效率,精兵简政——曾普遍被企业奉为员工管理金科玉律的“末位淘汰制”,有太多支持的理由。
然而,实际执行中过分依赖单一的量化考核,却往往会令强调效率的“末位淘汰制”陷入“末位不末”的低效率怪圈。
LISA是广东某大电信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公司一直奉行的每年3%淘汰率,每次都要引起轩然大波。按目前集团公司总部近1000人的规模,3%的淘汰就涉及近30人的饭碗问题。
由于公司实行的是全员大排名,行政、市场、销售、内务等多个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近1000人要按各自岗位上要求的业绩进行考核评分。
“全员大排名,看似对各部门员工公平,但由于岗位职责不同,也暗藏极大的不公。”LISA举例,在每年的排名中,由于销售部门的任务重,压力大,这些销售人员付出非常大的努力,但是考核排名总是排在后面。而相反,任务相对单一的司机班,岗位职责完成率高,整个部门员工的评分却一直都是比较靠前的。
一般而言,企业年终审核每年一次,这种密度太大的“末位淘汰”也令员工之间关系恶化。某大医药企业的销售人员黄先生称,“一年炒一批”的做法,已背离了竞争的本来意义,变成了抽“生死签”。“公司整体销售年增长超过两位数字,按道理谁都不该死,但在这种制度下必须有人去死。不管情况如何,都得找一个‘末位’出来‘淘汰’。”
黄先生坦言,在这种生存竞争中,令同事间的共赢合作降至最低,这对公司整体利益而言,无疑是最大的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