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给补偿”不是强行解约的理由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12月28日10:09 信息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 者 按 :专家指出,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现行的解约规定,并加重了违法责任。当前企业应正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行事,不能本末倒置误读法律。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仍有个别企业为规避新法继续进行“支付补偿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对企业发出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在劳资争议调解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对相关法规存在误解,认为《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和“以1个月工资代替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金”,就可以随意和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解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企业上述理解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才可以解约,“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企业解约需符合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也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专家指出,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现行的解约规定,并加重了违法责任。当前企业应正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行事,不能本末倒置误读法律。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至zhaofeng@mainone.cn或致电:58271212-545。
评论】 【 】 【推荐】 【打印

[热门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裁员 经济补偿金
  相关信息
广告
  我来说两句

请您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匿名
 

· 社交中开玩笑如何恰到好处?
·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 未来HR管理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 企业绩效管理误区案例
· 年终跳槽要全方位权衡利弊
· 新任CHO的五条锦囊
· 如何有效实施异地招聘?
· 如何考核不易量化的部门?

如何帮助下属发展
领导要学会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积极…>>
“80后”员工管理
当“80后时代”的员工已走入企业…>>
职场“冷暴力”
自己某一次的不当举动,成为“公愤…>>
好马回头玉难抵
“好马”回头,如同财富失而复得…>>

· 企业文化新设计
· 年终奖的门道
·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 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开发
· 差异化管理知识员工
· 年终点将 秋后算账
· 企业绩效管理误区案例
· 你要智商高的还是认真负责的?
· 发掘领导者的力量
· 日本用工制度启示
· 在招募中获取差异化HR竞争力品
· HR:其实你应该更加感性
· 适合的未必是人才!
· 论员工关系的影响因素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