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追讨欠薪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03日09:32 信息来源: 新民晚报
编 者 按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出了新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刚刚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将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将于08年5月1日实施,它们有哪些显著特点?立法专家作了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 降低维权成本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出规定——

  ■ 强化调解 整合已有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今后都将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延长时效 依照现行的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这样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实践表明,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时效”延长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则作了特别规定——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 仲裁期限缩短 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依照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期限为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为仲裁期限。如需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这样,仲裁期限几乎缩短了一倍。

  ■ “一裁终局” 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大大缩短,包括数额较小、事实简单、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
作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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