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一公司拟以早退等员工违纪原因辞退员工,并提供出租车票、电子邮件和工作数据表等证据。但上述三种证据都被法院否认,故公司无需支付解除聘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的诉请被否认。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被辞退员工林小姐获经济补偿金、替代通知期工资、2006年奖金和5天休假工资共2.19万余元的判决。
林小姐由对外服务公司派至上海一配料公司担任实验室技师。2006年10月31日,林小姐被警告,称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并称,警告有效期一年,在此期间将由主管对她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如果整改情况良好,届时警告撤消,否则将随时终止聘用合同。去年3月8日,配料公司书面通知工会,以林小姐不吸取教训,未按书面警告中的要求端正工作态度、配合主管工作,反而情绪抵触、态度消极,并多次违反公司纪律,已不适合继续工作,拟自3月12日起终止其工作。工会负责人签署 “同意”。3月9日,配料公司解聘了林小姐。3月13日,配料公司向对外服务公司发出了林小姐已被解聘的通知。对外服务公司为配料公司开具了退工日期为3月9日的退工单。对此处理,林小姐不服,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下达后,双方都不服,先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车发票是配料公司已为林小姐报销的发票,该发票表明即使林小姐存在早退的行为,但公司仍同意按规定为其报销相关路费,故林小姐有关其提早下班系经准假之辩称具有合理性。电子邮件也表明林小姐在换休、调休前已事先告知配料公司。而工作数据表,因系配料公司自行制作,且无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印证,不具证明力。综上,配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小姐工作表现未能达到要求、多次违反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等行为。配料公司以此理由解聘,确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