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选拔
 
启事变脸 招聘再无潜规则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09日09:03 信息来源: 每日新报
编 者 按 :随着新法的实施,职场上的招聘启事中“月薪面议”的字样无影无踪,而新法中提及的试用期成为就业的新话题。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规的出台着实给2008年的就业市场带来不小的震荡,一些职场上诸如的“月薪面议”、“无论合同长短,试用期一律三个月”、“此岗位男性优先”等“潜规则”变得无可遁逃。近日走访了数家招聘会的现场发现,随着新法的实施,职场上的招聘启事中“月薪面议”的字样无影无踪,而新法中提及的试用期成为就业的新话题。

  “月薪面议”无影无踪

  岗位:文员

  工作地点:塘沽开发区

  待遇:底薪1500元/月,加班费另付,五险一金,双休,有班车、餐补(中午6元/天)

  学历:大专以上

  男女不限

  这是招聘会上一家贸易公司张贴的招聘启事,非常明确地写明了对应聘者的要求和提供的待遇信息。整场招聘会上大多数用人单位均按照新法规定将招聘的岗位特点、薪水、相关要求等一一列出。对于这种变化,求职者普遍表示,将薪水等情况详细列出,既节省了单位在选择人员时耗费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让应聘者做到“心里有数”。如果在某些方面觉得不能接受,那么就不需要特意询问,避免了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试用期成为新话题

  招聘会上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上明确规定:要有几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有经验者优先。还有一些企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言谈话语之中还是流露出青睐有经验者的意向。在以往的招聘会上虽然这样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但此次的变化在于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在解释该现象的出现时,均提到了新法规定的试用期问题。

  企业:新法缩短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家韩资企业的招聘人员张女士介绍:“试用期的缩短能够保障求职人员利益,但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招聘难度。很多岗位在短时间内很难衡量出一个人能力的适合程度,如果能够找到有经验者,会更加可靠。而单位也无需再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加以培训。找有经验的人员来工作,更降低了如不续约便要赔偿的风险。”

  毕业生:求职门槛提高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法明确规定了毕业生的实习包括在试用期内,是需要支付工资的。”前来应聘的一名大专毕业生说,“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要求付工资,单方面看,对我们是件好事,但对用人单位来说恐怕不能算是一个‘好消息’,他们的成本增加了,也势必会因此影响到应届生求职。

作者: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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