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试用期长短和工资挂钩
   ——不能超过半年不是白干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14日10:19 信息来源: 北方晨报
编 者 按 :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人才招聘会上发现,许多应聘者对此并不太清楚。
  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人才招聘会上发现,许多应聘者对此并不太清楚。

  试用期不能超过半年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长短也必须合法。

  业内人士说,目前,多数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长;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很难成为正式职工。该法规避免用人单位无期限地对劳动者试用。举例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薪水。对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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