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法带来哪些新变化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15日08:37 信息来源: 解放军报
编 者 按 :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能不能消除以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能不能消除以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让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对退役战友和军队用工单位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受保护的“劳动者”范围扩大

  职场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超出原有劳动合同制度的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出现了法律真空。立法步伐跟不上司法实践,致使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新法解读《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概括地说,就是除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一切劳动者及其劳动关系均适用本法。

  劳动关系趋向和谐稳定

  职场现状过去常听到退伍战士反映,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偷逃社保费、掌握用工主动权,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签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短期合同,有的甚至公开宣称:“谁要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请谁走人。”

  新法解读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缺少安全感,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甚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硬性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归劳动者所有。这种规定有利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择业自由有保障

  职场现状求职过程中,最令劳动者头疼的是许多用人单位扣押学历证书、身份证或者数额不小的押金。一些用人单位还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高额违约金,使劳动者不敢轻易辞职。

  新法解读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任何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试用期劳动者提前3日)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为更好保障择业自由,《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签订劳动合同时,仅在两种情况下可约定违约金:一,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在竞业限制约定中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劳动者确实没有完成工作,或者没有交接工作,单位可以从法律上找到救济途径,如暂扣经济补偿金等。

  用人单位解约要给补偿

  职场现状以前之所以大量出现短期合同,是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逼迫劳动者自动提出解除合同,变相侵犯了劳动者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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