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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带来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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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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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1月15日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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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解放军报
| | 编 者 按 :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能不能消除以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 |
新法解读《劳动合同法》将加大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尤其是违法解除合同的成本,使劳动关系趋向和谐稳定。按照规定,员工被迫辞职可享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支付两倍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不再是廉价劳动期 职场现状滥用试用期是一些用人单位惯用的“损招”,问题主要集中在试用期过长、工资太低、劳动合同无法保障等方面。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往往一句“试用不合格”就打发了,造成劳动者的试用期成了“廉价期”。
新法解读《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多项规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建章立制必须合法
职场现状许多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其中不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土政策”,诸如规定上厕所次数、控制吃饭时间、不准生小孩等。一旦劳动者违反了这些“霸王条款”,便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新法解读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休息休假不是“空头支票”
职场现状过去在一些单位,休假基本就意味着辞职。有的劳动者不敢生育,甚至不敢生病,这在不少从事低技术含量工作的劳动者中尤其突出。有的用人单位虽然也承诺让劳动者休假,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新法解读今年我国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内容,这是以前所没有的,充分体现了人本思想。按照规定,今后签订劳动合同,将按照法定休假标准,明确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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