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福利
 
“阳光”薪酬的进步意义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15日09:39 信息来源: 工人日报
编 者 按 :根据新法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明确告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内容,一旦发现月薪面议、“底薪+提成”等招聘启事时,主办方会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改正。
  2008年北京首个招聘会日前在国际展览中心举行,这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京城的第一场招聘会。根据新法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明确告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内容,一旦发现月薪面议、“底薪+提成”等招聘启事时,主办方会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改正。

  毫无疑问,招工时要明确薪酬标准,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将使职场更加规范。

  劳动薪酬明码标价,体现诚信意义。这些年,不少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在发布招工信息时,大多以月薪面议、高薪招聘等含糊字眼吸引求职者,使求职者左右为难,如“面议”不成,还会因交通费、应试报名费等花去一大笔冤枉钱。如果公开薪酬标准,早点挑明求职者需要了解的信息,至少可以证明招工的真实性,减少了求职者不必要的费用和烦恼。

  劳动薪酬明码标价,体现法治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作为对《就业促进法》的细化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可见,职介机构、用人单位在发布招工信息时,明确薪酬标准并如实告知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其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发布招工信息的职介机构、用人单位,就涉嫌违法、违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法律、法规来禁止“月薪面议”,既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和完善,又是对劳动者知情权必要的尊重和保护,更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然,也要警惕一些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别有用心,在发布招工信息时有意添加诱人字眼,本来月薪只有千元左右,却偏偏要来个1000元+奖金+提成+N。其实,招聘不是卖菜,没必要隐瞒,干什么活拿什么工资,何必玩文字游戏!
作者:李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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