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是慎重的,立法技术是成熟的,法律本身是严谨的,不仅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需求,在相当程度上顾及了企业的权利,绝对不是所谓的“善良的恶法”。面对法律的实施,广大企、事业用人单位没有别的办法,惟有依法改变自己,尽快进行必要的转型。这是1月27日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举行的“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上,来自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近20名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达成的一致共识。
针对一些媒体报道的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致使部分行业与企业用工成本不断增长的问题,与会专家认为,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讲必然有一定的冲击,但这其中冲击最大的,主要是那些长期违法用工的企、事业单位,而合法用工的企、事业单位其用工成本其实并没有增加,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搞垮中国经济的说法是严重不负责任的片面之词。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从根本上促使更多的企业逐渐依靠履行企业责任、依靠良好的信誉与科学管理、提高效率等积极的方式来获得利润,而不再依靠降低人工成本、大量违法使用廉价劳动力来获得利润。
谈到如何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时,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除了赋予劳动者全面具体的权利以外,更重要的是要赋予劳动者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
比如说要建立更加简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纠纷解决成本降得更低,形成更快的权利落实机制以及在劳动者维权之后依法保护劳动者,使其避免遭受各种方式的报复等等。同时,相关的职能部门还要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法院应当为劳动者提起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并在劳动者胜诉以后帮助其尽快地实现权利,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刑事案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正在起草一个有关治安案件方面的立案标准,其中包括对强迫劳动者劳动和从事超长时间的劳动等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以及怎样依法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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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让谁欢喜让谁忧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从现实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看到了劳动者的欣喜,也听到了一些用人单位“增加了用工成本”的“叫苦连天”。甚至有部分人将目前的物价上涨,也归因于法律的实施。
对此,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表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相比,仅仅比劳动法原来规定的内容严格一些。有的企业觉得有压力是因为他们原来就没有好好执行劳动法,欠账很多,现在新账老账加到一块儿它当然会有压力。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教授从如何科学减少用工成本的角度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她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对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讲必然有较大的冲击,但是它将促使企业今后不能再靠降低人工成本,靠大量地使用廉价劳动力获得利润,它应该要靠履行企业责任、靠信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来获得利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应当有一个提高,这表明了劳动者权益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了,至少体现在一个方面:拿的钱多了,工资高一些了,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真正贯彻实施以后对用人单位的成本没有影响倒不是好事儿,但是这应该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不少在劳动保障方面做得出色的企业也被专家拿来作为例证。张世诚介绍道:“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没有多久我就去了蒙牛,对这个企业的印象特别好,当时我就问人力资源部的主任,劳动合同法对你有多大影响,对你的成本有没有影响……他说对我们没有影响,第一我们都签合同,第二我们不用劳务派遣,他们做的比劳动合同法要求得更高”。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仅仅是一个底线。劳动关系的问题就是合法的前提下怎么做合理的问题,“今天蒙牛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了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而且身体力行在做这些事情,很多企业是在按劳动法做的,但人家没有讲,没有说劳动合同法好,也没有说不好,只是依照法律去办,但这种声音现在还不够亮。倒是一些做得不好的企业反对声很甚,但愿这种声音不要影响到政府的决策部门”。
不同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迥异的态度,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将这种现象解释为:中国有2700万用人单位,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按照劳动法来规范自己的用工制度,而很多企业用的很多的规章制度还是非常陈旧可能连劳动法还没有完全符合,突然进入劳动合同法的时代他们的确不太适应,这恰恰也是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