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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新劳动合同法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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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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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3月04日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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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财经报
| | 编 者 按 :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仅20%与员工签订合同,强资本弱劳动决定劳动关系必须有政府的介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铁饭碗”;新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它增加的只是企业的违法成本。 | | 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仅20%与员工签订合同,强资本弱劳动决定劳动关系必须有政府的介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铁饭碗”,它是可以解除的
新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它增加的只是企业的违法成本
强资本弱劳动下“无形之手”的乏力
“劳动关系完全靠市场是不行的,劳动法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劳动力市场是基础,但政府公权需介入。”在近日由腾讯网主办的媒体沙龙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常凯说到。
尽管从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可是对于此法的各种质疑之声并没有消失。目前仍有不少观点认为,劳资关系的紧张是劳动力供大于求造成的,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原因就是生产力的水平低。劳动关系的调节应该通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制的强制力。针对这种观点,常凯作出以上表示。
常凯说,我国目前的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这是他们在做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课题得出的基本判断。20年来,我国的GDP每年以两位数增长,但是劳资矛盾却日益突出。资料显示,我国职工的工资总额仅占GDP比重的12%-16%,而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其比重普遍都在54%-65%.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本上是以低劳动成本为代价,或者说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这种牺牲在必要的时期也许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是我们不能长期这么继续下去,这就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初衷和背景。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劳动合同法》立法参与者之一郭军也表示,单靠市场的力量是无法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他说,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存在严重的五化现象:第一是虚无化,企业用人不签协议,随时让你走人;第二是形式化,一些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几乎跟卖身契没什么区别,都是照抄照搬,根本不存在讨论商量的事;第三是单边化,几乎所有企业制度的制定都是单方面化,如,结婚就得辞职,上班不能迟到5分钟,这种规定简直是信手拈来,在许多企业都可以找到;第四是短期化,许多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用新不用旧,使用黄金年龄段,我们到劳务市场去看,很多都是40、50岁的人;第五是空心化,劳务派遣的空心化就在于用人的不签协议,签协议的不用人,换句话说,有关系的没劳动,有劳动的没关系。存在于劳动关系的这五大弊端,决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和谐的劳动关系,还是离不开政府这只“有形之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款是此次劳动合同法最受争议的条款之一。著名学者张五常发表言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让劳动者惰性化,甚至会使我们的改革成果毁于一旦。还有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导致铁饭碗,是改革开放的倒退。很多劳动者也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华为“裁员门”事件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对于这些说法,郭军认为,这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内容的误读。他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企业不想用员工,无非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员工有过错;第二是员工丧失了劳动能力;第三是企业自身经营不善。而这几种情况,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其解雇员工都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法定的具体标准。这完全是由企业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界定的。只要是企业拿出一个方案,所有的利益主体都参与讨论,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就怎样执行,法律给了企业充分自主的用人权利。
郭军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用工的自由及开放性,超出了世界许多国家的规范。很少有我们这么自由的用工方式的国家了,想固定就固定,想不固定就不固定,没有任何前提,只要企业需要,想全日制就全日制,想非全日制就非全日制,不是没自由,是太自由了。你不想无固定期的,你一天一签,法律根本没有禁止。”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颁布不久,就陆续传出各地有企业停产、合并裁员,甚至将工厂移至周边国家以降低成本的消息。《劳动合同法》真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吗?它究竟增加了哪些成本?
对于这些疑问,郭军的回答干脆利落。“《劳动合同法》一分钱成本都没有直接增加,因为它不是一个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必须涨工资,北京市最低工资730元还是730元,没有直接增加。”
常凯也表示,只要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文认真研究,就会发现它对企业的介入非常有限。《劳动合同法》仅仅是把原来《劳动法》规定的有些东西程序化了,它增加的只是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合法企业,没有任何改变。以前的《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对不签合同的企业设定惩罚细则。企业说不签就不签了。调查显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仅有20%的企业与职工签了劳动合同。而现在,不签就两倍的工资,企业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有形成本的提高,是非常有限的,但是违法成本比较高。
另外,针对目前一些外商投资转向越南、印度等周边国家以减少成本的说法,常凯很不认同。他说,越南工人有罢工权,罢工起来政府不管,这让许多投资者头疼不已。印度的劳动规矩比我国还多一点。现在在越南、印度等周边国家,还有许多中国的工程队成功竞标。在那里,中国的人力成本比当地还高,但还是有投资者选择他们,因为他们成本虽高,但讲效率,其无形成本大大降低。
劳动合同法细则亟待出台
整个沙龙中,众多专家均表示,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并呼吁相关部门尽早出台细则,消除人们的疑虑,解决各方面理解上的分歧。比如说,《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工龄算不算延续?企业的违法成本究竟如何分配合理?合同的期限怎么来确定?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就提出,新法增加企业违法成本的原则是对的,但是企业拿出的两倍工资不能都给员工,应该交给政府,比如说以行政处罚的方式放到国家财政里。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引功能,它有着兼顾社会公平的作用。既把违法者惩罚了,也不能让另外一方去钻空子,或者说恶意地获取没有额外付出的收益,否则会导致劳工内斗。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王一江也表示,对劳资关系,政府主要应该做好两件事:一是解决牵涉到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安全的问题,如黑砖窑黑煤窑等问题;二是加强对合同签订的重视。但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就需要慎重。如工作的期限,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善待员工才能取得很大的竞争力,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不同类型的企业,它对员工合同的长期性、短期性、技能的提高以及忠诚度问题都有不同的要求,要让它有选择的空间。
最后,常凯谈到,《劳动合同法》可能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率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是影响经济的最主要原因。任何调整利益关系的法律或政策,即使再好,也可能暂时让某些阶层的利益受损。希望细则的出台,能把这种损失降至最低,并推动我国的劳动关系走向和谐、健康的发展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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