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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吸引求职 “签合同”成“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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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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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3月19日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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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网
| | 编 者 按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上醒目地标注“一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字样。“签劳动合同”也逐渐成为招聘流行语。 | 签合同不应成为一个招聘“卖点”
近日,我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上醒目地标注“一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字样。“签劳动合同”也逐渐成为招聘流行语。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既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一行手写字在我市江北区一家科技公司的招聘简章海报上显得特别醒目。发现,在招聘时特别注明“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不在少数,本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成了企业招人的“卖点”。
用人双方 心态不一
“这样可以显示公司很正规,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帮助公司吸纳更多的人才。”几乎所有这样操作的招聘企业都如此表示其目的。一企业招聘人士称,2008年很多企业都在花力气规范用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跟进,人员流失会更严重,特别是公司花钱培训的员工若跳槽,公司的损失就更大了。规范以后,员工心态稳定了,企业也才能进步。
正准备应聘一家软件科技公司的求职者谭先生表示,招聘单位明示将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就不用担心了,所有的合法权益均可以得到保障。在随机采访中了解到,多数求职者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表态表示认同。但也有求职者对企业注明签订劳动合同的作法颇有微词,“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就应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这样做是不是多此一举?”
谁敢不签 自讨苦吃
“出现这种现象,与之前多数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关系。”有业内人士指出。据介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签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遍现象,有调查数据显示,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20%,不签劳动合同是当时劳动关系中存在的8大问题之首。
该人士还认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一些用工单位和求职者还没有真正理解已经实施了近3个月的劳动合同法,新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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