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月工资上调 上海750元居首位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8月24日11:31 信息来源: 人民网
    上海:最低月工资调至750元,居全国首位 

  自9月1日起,上海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将由现行的690元提高到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元提高到6.5元。 

  这是上海自1993年在全国率先推出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第14次提高标准。上海市明确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也就是说,750元是剔除社保费等费用之后的净收入,这一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全国最高。 

  同时出台的还有调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报酬等三项政策。如,从8月1日起,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20元;从7月1日起,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40元调整到2560元。 

  上海市政府又批准了市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民政、财政、国资委、总工会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这是又一项惠及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分配政策。 

  政策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已实现市场化就业、并经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的,在就业期间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励漪) 

广东:最低月工资标准从四百五十元到八百一十元不等 

  “月收入仍然不足780元的广州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投诉。”9月1日起,广东将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新标准,这是该省自1994年以来涨幅最大的一次调整。为了让这一保障线不流于摆设,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劳动者擦亮眼睛,保护自身利益。 

  据新方案,广东省内最低工资标准较上年平均涨幅达17.8%。调整后该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类:一类780元/月,适用于广州;二类为690元,适用于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三类600元;四类500元;五类450元。同时,深圳也调高了标准:特区内81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700元/月。这次调整将直接惠及低收入人群,尤其是目前广东境内的2300多万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黄林琰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政府的这一举措将促使企业转变依靠低工资竞争的模式,增强广东对外来务工者的吸引力。同时,改变经济增长和个人收入分配不相适应,也是调整原因之一。1995年到2005年,广东省GDP增长了265.77%,而职工最低工资增长平均才89.2%,相当于GDP增长幅度的1/3。 (张翼鹏) 

福建:各地标准涨到400元至650元之间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8月起,福建省将对2005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据介绍,福建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在400元至650元之间。其中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标准最高,为650元,比去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50元;福州、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的一些山区县、市最低,为400元,比去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80元。 

  《通知》同时公布了各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高的厦门思明区、湖里区为6.8元/小时;最低的三明市三元区、梅列区,南平市延平区,龙岩市新罗区,宁德市蕉城区为4.5元/小时,均比上年度略有提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是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水平,不是实际工资水平,也不是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它包含奖金,但不包含加班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该负责人提醒劳动者要警惕一些无良业主借口最低工资标准故意压低、盘剥劳动者应得的报酬。(记者 江宝章) 

青海:首次建立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青海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将有较大幅度提高。同时,针对目前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实际需要,青海省还首次建立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是青海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为44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为45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每人每月为460元。 

  小时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具体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1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2元。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于1993年颁布,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制定了《最低工资规定》。新《规定》针对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过长、水平偏低的状况,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作者:江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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