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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招工注明性别罚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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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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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1月24日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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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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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老婆,即使不离婚,也可能要向老婆赔偿;招工时注明性别,可能面临罚款;女职员在工作中被骚扰,单位可能要负连带法律责任;平时承担家务多,离婚时妻子有权要求补充赔偿……,广州市人大代表李瑾等人提交议案,要求修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提出的很多新增规定对很多习以为常的行为做出了限制。
广州市妇联主席、人大代表李瑾提交修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的议案,这是她连续多年提交的议案。她表示,现行《规定》施行至今已逾10年,虽曾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合当下实际。在李瑾提交的《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建立了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即妇联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维权意见书,相关单位必须在接到意见书60天内将查处情况书面通知妇联。
镇政府查村规 保护“出嫁女”
对于社会关注多年的“出嫁女”权益问题,《草案》创设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审查制度。议案解释称,“出嫁女”享受哪些权益,通常由村规民约、股份制章程等予以规定。但现实中,恰恰是这些乡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权益。而目前由于村委法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只是指导关系,对村民自治章程是备案而非审查,致使乡镇政府无法纠正违法的乡规民约。在目前这一上位法未修改的前提下,《草案》避开村委会,而选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管。要求各级政府对其章程制定和修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侵害“出嫁女”权益的,即责令改正。 作者:王海军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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